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undao Law Firm

15年只做刑事,更专业

杭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400-0571-630

胡某涉虚假诉讼案,37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2020-08-03 叶斌律师
胡某客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且与同案高某之间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后检察院不批捕,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导读】

胡某客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且与同案高某之间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后检察院不批捕,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李某因驾驶其私家车在某加油站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纠纷,与李某同行的叶某、张某见状,随即下车殴打陈某及其随车人员。叶某持车内铁棍将被害人刘某打成轻伤,李某、叶某、张某共同造成陈某等三人轻微伤。随后李某等三人被下城区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在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胡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满足逮捕的条件。

【律师意见】

接手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了去看守所会见胡某,了解了涉案的基本案情,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确认了部分案件情况。随后,多次会见以及收集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通过事实与证据分析,我们认为胡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具体意见如下:

其一,胡某在原民事诉讼中先后系涉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系被动应诉,并没有实施“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其二,即使认定同案高某存在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对此明知,且与高某存在相互串通。因二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胡某依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三,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胡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的涉诉行为,因其他诉讼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确系真实,有真实的资金转账进出记录和相关凭据,胡某其他的诉讼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四,胡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结合案件情况,胡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胡某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成功实现不批准逮捕,办理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