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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滴滴刷单诈骗案,律师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30天取保候审 2020-08-04 叶斌律师
李某某客观上属独立犯罪,本案不属于团伙共同犯罪,且无社会危险性,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导读】

李某某客观上属独立犯罪,本案不属于团伙共同犯罪,且无社会危险性,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底,李某的家属找允道刑辩团队,告知其亲属李某某因滴滴虚假刷单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从河南带至杭州,并予以刑事拘留。后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经多方了解并掌握案情后,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至报请批捕之前,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为团伙共同犯罪,李某某是否系独立犯罪,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等。

【律师意见】

接手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了解了其涉案的基本情况,并在会见后与承办警官取得了联系,确认了部分案件事实。随后,多次会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到该案目前羁押人数达到8人左右,且各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认识,且相应的犯罪行为也是彼此知情。后辩护律师通过所掌握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其一,李某某虽与在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有过从事相关行为的讨论,并谈及常见的刷单操作方式,但是决定实施犯罪均系各人自主决定,而非众人一致达成犯罪故意,且各人之间并无共谋联络,在萌生犯意的初始阶段,各犯罪嫌疑人并未就具体实施形成初步意向。在此之后,各人分别开始实施相应的刷单行为,各人之间仍是独立进行,虽有相关数据的共享,但该罪的实行行为均由各人单独实施,并未形成团伙内的较为明确的共同犯意,故李某某及其他个人均系独立犯罪,而非团伙共同犯罪;

其二,如前所述,因该案李某某属于独立犯罪,相应的犯罪数额也应独立计算,而非以共同犯罪共同计算累加,故其个人的犯罪数额相对较少,情节相对较轻;

其三,李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有固定工作,到案后能积极悔罪,并积极促成退赃,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得到采纳,李某某在公安阶段即实现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