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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理张某某涉保健品诈骗案,主观不明知,第25天取保候审 2020-08-07 叶斌律师
张某某主观上欠缺明知,不存在与公司其他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情节较轻,取保无社会危害性。

【导读】

张某某主观上欠缺明知,不存在与公司其他人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情节较轻,取保无社会危害性。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张某某的家属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告知其亲属张某某因公司涉嫌保健诈骗,已经被衢州市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经多次会见了解并掌握案情后,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在刑拘近25天时,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本案张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情,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等

【律师意见】

接手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其涉案的基本情况,并在会见后与承办警官取得了联系,确认了部分案件事实。随后,多次会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到该案目前仅羁押作为公司经理的张某某1人,且公司的法人、股东或其他管理人员均未被抓获。后辩护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其一,作为公司经理的张某某客观上对公司销售保健品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并不知情,张某某主观上欠缺明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张某某对此情形存在明知;

其二,张某某因欠缺主观上的明知,也无法佐证其与公司负责人及股东等存在犯罪共谋,即不存在与公司其他人员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本案难以将张某某与其他人归为共同犯罪;

其三,即使张某某涉嫌犯罪,但因其个人所处地位、所起作用、所涉数额相对较少,情节相对较轻;

其四,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积极促成退赃,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得到采纳,张某某在公安阶段即实现取保候审,成功走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