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王某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不存在犯罪明知,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日,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王某某及其家属于刑拘的第20天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至9月28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王某某客观上有无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明知,以及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王某某所涉诈骗罪案,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办理贷款型诈骗,即相关业务员受公司安排,与受害人沟通对接,以可以为其办理相应的贷款为由,骗取受害人的钱款。后律师介入,经过与王某某的多次会见了解到,王某某所在的公司,会要求业务员向受害人推荐公司的APP,并要求注册成为会员,方能享受该APP上整合的贷款渠道资源,而注册会员时所交的费用,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钱款。辩护律师提出,从王某某本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且其主观上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此外,即使公司经营模式存在违法,但作为基层业务员,只在前端对接客户,后续事宜均不参与。另,诈骗犯罪属于侵财犯罪,不属于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王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王某某在刑拘期间届满前,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王某某于刑拘的第28日恢复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