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钟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赃挽损,不宜继续羁押。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钟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钟某的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朋礼松律师介入该案。后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提出羁押必要性的申请,至2019年1月15日,成功为其争取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钟某的涉案行为有无羁押必要性,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一、钟某系业务上的一般员工,并非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涉案资金的经手人和控制人,主观上对公司资金的实际去向不知情,在本案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其一,钟某自进入公司至本案案发,其在公司的所从事工作,主要还是帮助客户投资,其职责仍可归属为业务层面上的一般员工,并非公司的管理层,不是所谓的管理人员,更不具有股东等身份。
其二,钟某进入公司时,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主营范围早已确定,钟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的讨论、设计。
其三,钟某不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其工作只是参与公司所实施的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钟某本人并不经手公司的资金,对公司资金更不存在控制,所以其主观上对公司资金的去向并不知情,其在本案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二、钟某及其家属一直在想办法筹集资金,退还自己拿到的相应业绩提成,并尽力配合退赃挽损,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资金筹措。
自钟某被刑事羁押后,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到,钟某本人一直愿意配合办案机关退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拿到的实际业绩提成。但因为其一直被羁押,筹措资金的工作无法由其想办法实现,目前仅其家属在努力,且家属已经筹集了一部分资金,拟向办案机关退赃。
其次,若将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其逮捕羁押所带来的行动受困,可以让钟某本人努力去筹措资金,对整个案件的退赃挽损是一大利好。另一方面,对钟某的长期羁押,对其努力退赃没有实质促进作用,在钟某的涉案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业已固定的基础上,对其继续长期羁押也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三、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员已基本归案,拱墅区公安分局也已经在钟某被执行逮捕前后将该案的主要证据予以固定,加上钟某归案前未有逃跑迹象,归案后如实陈述,配合调查,也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等需要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其已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若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根据律师了解的案件情况,钟某在该案中地位较轻,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其实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辅助行为,其可能判处缓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退赃,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第(五)、第(十一)项等规定,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钟某在检察院逮捕以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某也于1月15日恢复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