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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草根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2020-08-10 叶斌律师
张某某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主观上对资金流转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故意;且不符合“应当”逮捕的要求,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导读】

张某某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主观上对资金流转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故意;且不符合“应当”逮捕的要求,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浙江草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6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朋礼松律师介入该案。后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拘留后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移送审查逮捕后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至2019年5月6日,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成功为其争取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张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第一,客观上,张某某并非草根投资的员工,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吸收社会资金的犯罪行为;第二,主观上,张某某对草根投资的资金去向并不知情,本案证明张超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第三,张某某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应当”逮捕的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一、客观上,张某某并非草根投资的员工,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未经手草根公司的资金流转

张某某此前在xx公司工作,辩护人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与草根公司并无瓜葛。张某某在xx公司的本职工作,也不涉及任何任何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所以,张超强并非草根投资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关键的应是“钱”,主要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张某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对于草根投资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款返息以及吸收资金的去向、实际用途等并不知情。其从事交易员工作时,也只是根据他人的买卖指令进行买进卖出,股票买卖所涉的资金是否与草根投资相关,张某某并不知情。

二、主观上,张某某对相关公司与草根投资的资金有无关联并不知情,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

相关公司的资金往来与草根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实际关联,张某某仅有猜测,实际上并不知情。首先,张某某不是草根投资的员工,未参与经营管理,关于相关公司账上所收取资金的真实来源,客观上并不存在“知情”的条件。其次,张某某对于资金来源也是自身的主观猜测,根据法律规定,猜测性证言也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再者,因张某某事前并不知情该资金来源,其事后的处分行为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张某某不符合“应当”逮捕的要求,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如前所述,一方面,张某某并非草根投资的员工,未参与草根投资的经营管理,没有为草根投资吸收社会资金提供帮助,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相关公司账上的资金往来与草根公司所吸收的社会资金是否存在关联,张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故意,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存在犯罪明知。因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具备逮捕的条件。此外,本案并无证据或迹象表明张某某有五种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最后,张某某在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辩护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某在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恢复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