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客观上虽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但是其行为更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存在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实无逮捕的羁押必要性,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辩护人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申请取保候审,随后向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至2019年8月13日,允道律师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客观上,金某虽造成他人重伤二级,但是其行为更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2、金某存在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3、金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较轻,实无逮捕的羁押必要性,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金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并委托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一、从行为定性出发,客观上金某的行为虽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但其行为定性更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1.从金某的行为来看,金某选取的打击工具伤害性较轻,没有特意选择危害程度更高的金属工具;金某打击的部位并不致命,打击行为也不具有连续性,只打了一下就自行放下了打击工具;金某的打击行为系因对方言语辱骂与酒精刺激,不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2.从金某的主观来看,其因为对方言语辱骂在先,只是想教训对方一下,主观上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金某与受害人此前并无矛盾,在意识到自己的击打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后,金某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主观恶性较小。
二、金某存在自首情节,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金某在得知派出所电话传唤后,并无任何逃跑行为,自愿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对于和被害人的冲突事宜以及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犯罪事实,其均能做到如实陈述,并无任何隐瞒。
三、金某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也不存在逮捕“必要性”。1.金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临时起意、醉酒后的激情犯罪,加之其此前并无犯罪前科,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本案已基本完成证据收集工作,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其他妨碍侦查的现实可能。3.金某在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金某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若对其继续逮捕羁押,不利于赡养老人与抚养孩子,建议检察官在情理上对此予以酌情考量,不予逮捕。
故,对金某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意见】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允道刑辩团队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金某恢复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