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黄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可认定为从犯;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0日,黄某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至2019年10月15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黄某某可否认定为从犯;2、黄某某是否存在存在自首情节;3、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意见】
黄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并委托叶律师、朋礼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首先,律师介入后,从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实际地位、在该诈骗案中所起的作用入手,提出黄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可认定为从犯,认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在整个诈骗活动中,黄某某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更不涉及资金运转,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黄某某虽在涉案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系挂名法人,没有任何管理职责,其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其次,黄某某接到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协助调查,不仅对自己所涉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也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再次,黄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其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黄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控制者,在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时候主动从涉案公司离职,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故,对黄某某变更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律师在黄某某拘留后的第25天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黄某某终于恢复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