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主观上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最后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决定终止侦查,王某某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王某某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朋礼松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人。至2019年9月3日,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决定终止侦查,王某某无罪释放。
【案件焦点】
王某某客观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有无诈骗犯罪行为;王某某主观上对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意见】
一、王某某客观上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没有诈骗犯罪行为。1.公司给无法独立完成搜索融资资源、提交融资材料等融资必需手续的客户提供服务,搜索整合融资资源,深入了解各个融资资源方对于融资借款方的要求,开发了app、宣传产品以及提供后续服务必然要不断的付出成本,收取相应的报酬。2.公司提供融资资源系真实存在的,客户购买会员购买的服务是真实存在的。公司整合融资资源,指导客户办理融资手续,为客户提供选择建议,并指导客户如何提交申请。3.根据公司的要求,业务员均向客户明确说明公司仅为协助客户融资的平台,不保证100%下款,客户所交会员费只是客户使用公司提供整合资源的服务费用,也并非下款保证金。虽然公司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王某某本人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王某某主观上对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是经工商备案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王某某在应聘时有理由相信公司从事的业务合法。王某某了解到公司为会员客户提供了app使用权限和融资过程中的指导,公司在宣传过程中也明确告知客户不保证百分百融资成功。在案证据难以推定王某某对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论证王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最后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王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终止侦查,王某某无罪释放,恢复了自由、清白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