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刁某涉诈骗案,律师介入后,从刁某没有诈骗犯罪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入手进行辩护,最后办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刁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刁某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朋礼松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人。至2017年11月30日,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因其客观上无诈骗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经律师努力,公安对该案予以撤销。
【案件焦点】
刁某有无诈骗犯罪行为;刁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律师意见】
1.刁某客观上虽有虚构或捏造身份、职业、婚育状况等事实,其目的不在于非法占有相对方的钱财。在本案中,刁某确实存在虚构自己身份、职业等个人信息的事实,但其主要目的系与涉相对方之间建立认识,并以谈恋爱之名与对方交往。刁某在与相对方交往过程中,与部分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往来,但该钱财往来并非其虚构身份背后的主观指向,也不能因其有虚构或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2.刁某与相对方之间的钱财往来,系正常的民事借款、礼物互赠、互发红包等,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刁某在与相对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借款有正当的用途,且钱款去向与借款用途真实一致,互赠礼物价值相近,甚至刁某回赠的礼物价值更高等,从上述细节来看,并无不合理之处,不能因涉案人员较多,而推定其主观上系为了骗取财物。
3.现有证据能证明刁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该案若要构成诈骗犯罪,其核心在于钱财给付上,刁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的目的。不管是刁某的个人供述,但是辩护人介入后成功收集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材料,可以佐证刁某在钱财往来上的说法,与客观情形相符,具有真实性。
综上,刁某客观上虽有虚构或捏造身份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在第一阶段成功实现取保候审后,继续跟进案件,后提出详细的分析意见,论证刁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后公安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撤销该案,终止侦查,刁某恢复了自由、清白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