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陈某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故意,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陈某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3月通过网上应聘到“某国家医疗美容集团公司”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上发布招生广告以及负责接待客户。其在工作过程中曾接触过药品,为药品贴过标签。于2015年11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为由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委托西湖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律师意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后,通过会见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以及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一直坚持,陈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意见。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判断陈某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确定其是否明知假药而销售,这里的明知包含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假药。陈某在工作过程中曾接触过药品,为药品贴过标签,陈某也因此怀疑该药品是否为假药,并据此询问公司经理刘某,刘某明确答复药品质量是保证的,安全性也是保证的,是正品。
其次,陈某通过查询了解到刘某到台湾、韩国培训过微整形,并具有国际健康产业协会颁发的国际注册整形医生资格证,公司的宣传册都明确标明药品的品牌、厂家等信息,综合诸多因素,陈某也深信公司出售的药品不是假药。
再者,陈某2011年7月毕业于合肥某职业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后曾在物流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图文设计公司工作,之前的工作履历均与药品没有关联,其不具备药品鉴别能力。
所以,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对于公司出售的药品系假药并不明知,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陈述,最后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直至最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陈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