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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五青年再审无罪案 2020-06-18 叶斌律师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17年后经再审审理,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朱某被当庭宣告无罪。

【导读】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17年后经再审审理,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朱某被当庭宣告无罪。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萧山分别发生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公安机关认定系萧山籍五青年所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启动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的立案复查。2013年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基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终审判决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律师意见】

在本案决定再审之际,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叶斌律师接受原审被告人朱又平的委托,介入该案再审程序,作为其再审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人认为,对于1995年3月20日发生的抢劫杀人案件(3.20案)的真凶系项生源,原判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且真凶项生源已被嘉兴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二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该起案件真凶实为其他人,而非朱又平及本案其他被告人所为,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其次,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1)、朱又平在一审描述了刑讯逼供非法伤害后果:左手手腕伤痕,右手拇指失去知觉两个月;此外还有“冬天被泼冷水,头被浸入马桶中”等等令人发指的残酷折磨手段;(2)除此之外,在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口供中都记载了具体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田伟东的口供中同样记载了具体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如到因被撞墙,咬舌等伤害到萧山城厢医院、萧山第一医院就诊;田伟东在一审中称“我咬下舌头并吞下肚,是怕打我”。(3)再者,本案其他被告在原审中也均控诉了曾遭受刑讯逼供;(4)目前3.20抢劫案真正的凶手已经查获,现在能证明当年的抢劫案并非朱又平及本案所有被告所为,但他为什么当时承认?并在二审终审后,放弃申诉?主要是因为朱又平知道申诉就意味着不能减刑,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申诉的成功率也不高,他想早点出狱。但据此并不能表明朱又平属于认罪伏法。

所以,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朱又平及本案的其他被告均遭受了非人道的刑讯逼供,并屈打成招,作出有罪供述,故对于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朱又平构成犯罪。

综上,辩护人要求法庭予以纠正,并宣告朱又平无罪。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消该院(1997)浙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杭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中对朱又平以及其他被告人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宣告原审被告人朱又平无罪,还其清白。


【案件焦点】

本案作为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不仅在浙江省,还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新京报》、《法制日报》等众多媒体都对本案的庭审情况进行了报道,本辩护人也接受了相关媒体的采访,并将案件的情况向社会、媒体予以有效的反馈,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对整个案件的纠正平反过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便全身心的投入到案件再审工作中,从细致阅卷到团队研究,对案件的整个脉络有了全局性的熟悉,并积极与本案其他被告辩护律师的沟通,明确了庭审的应对策略。结合与法官的前期庭前会议的沟通,辩护人以及其他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是旗帜鲜明的提出本案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问题以及存在证据漏洞与瑕疵,并为当事人的利益据理力争,最后,成功为自己的当事人朱又平赢得无罪判决,洗刷了多年的冤屈。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历时17余年之久,当事人终于等来正义的判决。作为冤错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我们在案件之余,也深刻认识到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在控诉刑讯逼供的残酷非法之时,也应面对其背后破案考核指标制度所带来的恶果这一现实错误。“疑罪从无”理念的贯彻,证据标准的坚守等这些法治国家所应有的东西,需要法律严格保证,也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个案去努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