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苏某犯罪数额计算错误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系从犯,没有提成,主观恶性小,成功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杭州上城区某诊所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被公安查获,随后2016年6月7日,该诊所负责人因身患疾病刑拘后,被取保候审;作为诊所员工的苏某,因涉案也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苏某在某诊所药房工作。自2011年5月起,其明知该诊所负责人赵某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医保卡按赵某的指示于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空刷诊疗费用,协助赵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约人民币80余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苏某诈骗数额认定是否合理;丁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问题;能否使用缓刑的问题。
【律师意见】
辩护人在介入该案后,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苏某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错误,且没有依据。因苏某在工作期间,系与郑某某轮流输入处方。公诉机关根据在案医保人员所作笔录,对《检察院调取人员结算信息表》予以数据筛选,该期间内全部犯罪数额为160余万元,减半计算为80余万元,便得出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但辩护人认为,此种计算方式没有依据,也不准确,且未扣除苏某主观不明知的部分。
第一,苏某与郑某某二人系轮流上班(即做一休一),各人所涉犯罪数额不能“减半”计算。因为根据“减半”计算方式,一无科学性,二无法律特别规定,三缺乏准确性。“减半”计算系推测、估算结果,不能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
第二,苏某对空刷期间的部分中药处方系虚假处方,欠缺主观明知,其所涉犯罪数额在前述扣减基础上,还应扣除部分中药处方下的空刷医保数额。
(2)在本案中,苏某在赵某空刷药品的行为中所起作用小,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苏某在赵某处空刷药品的行为,只是协助将虚假的处方输入电脑,其从事的工作是简单的重复性行为,一没有参与伪造处方、说服他人将医保卡交给赵某,二没有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医保卡,三没有介绍病人来空刷医保,四不存在向赵某提供他人医保卡及病历的行为,故苏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
此外,苏某在本案中仅仅是输入处方信息,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违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诈骗犯罪故意。
(3)在本案中,苏某所发的补贴实为加班补贴,因该段时间内诊所病人较多,其工作时间较长,故对其有相应的补贴,而非对苏某帮助空刷医保行为的补贴。其次,苏某不存在对犯罪所得的提成与分红,未参与分赃,其所得主要系基本工资以及相应的工作补贴。故本案中,苏某基本没有获利,也足见其在全案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
综上,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苏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保证刑罚的谦抑性。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计算以及苏某所起地位作用的辩护意见,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心得体会】
在本起诈骗案件中,相关诈骗数额的计算及认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在辩护人介入案件后,也一直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在相关数额的计算及认定上一直与办案机关进行意见交换,实际上最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也扣减了部分数额,只是在计算方式上仍存争议。
另外,本案的发生处在医保诈骗犯罪的高发期,且本地公安机关的打击也是趋于严厉,已经开展了专项的打击活动。辩护人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没有意见,但对于苏某地位作用的认定以及数额计算存在不同意见,也使得辩护律师在此案办理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意见沟通,极力说服办案机关,能够合理认定及合理刑罚,实现刑罚适用上的罪责刑相统一。最后,案件的处理结果还是不错的,在涉案数额达80余万的情形下,成功实现缓刑,也达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