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叶某伙同其他四人,利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涉嫌诈骗,经辩护律师努力争取,丁某唯一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杭州上城区发生国家医保基金被骗事件,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2012年11月后涉案的六名被告相继被刑事拘留,其中叶某、熊某被予以逮捕,丁某等其余4人均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本地被告人叶某通过收集37名亲友或者邻居的医保卡和病历本,伙同从事西医、推拿、口腔诊疗、药房工作的被告人熊某、周某、潘某、韩某、丁某等人,在参保人员和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人卡不一致、虚开药物处方窜药、虚开治疗费用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约人民币51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325000余元,被告人熊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29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159000余元,被告人潘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150000余元,被告人韩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61900余元,被告人丁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人民币18700余元。
被告人叶某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处获得相应的药物后,又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药物出售给非法从事收药的被告人武某,出售的药物总价值至少达人民币10万元。而上述部分从事医疗、药房工作的被告人则通过该手段提高业绩,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打入该诊所或药店的医保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提成。
【案件焦点】
本案的诈骗数额是否准确;丁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问题。
【律师意见】
辩护人在介入该案后,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数额可能存在计算错误。虽然检察院指控丁某的犯罪事实有两起,其一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熊某伙同杭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使用丁某等13名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病历本,采用上述方法在杭州某诊所虚开针灸理疗处方,骗取医保基金共计约人民币11142元。其二,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熊某伙同杭州西湖区某西医诊所的医生王某,使用丁某等16名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和病历本,采用上述方法在杭州西湖区某医诊所虚开针剂盐水处方,骗取医保基金共计约人民币7679元。两期诈骗数额合计18700余元。但是辩护人认为,在其数额计算中应当扣除丁某自身用药所对应的医保数额,并不能将两起犯罪的全部数额不作区分的全部归于丁某,应当扣除丁某的合理部分,故检察院指控的数额不准确。
(2) 在本案中,金某作为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丁某只是在金某的教唆下,出于一时私心对金某的诈骗行为予以帮助。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丁某只是按照金某的指示进行相应的辅助,并没有额外的怂恿金某增加诈骗的数额,其行为也没有超出金某主观故意的范围。可见,丁某在涉己的相关诈骗行为时,是被动的,没有主动的唆使怂恿,也没有超出相应的数额范围。故,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显然不大,并不是发挥主要作用,只是起到微弱的辅助作用。所以,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3)在本案六名被告中,其中五名被告涉嫌诈骗,而被告人丁某作为涉嫌诈骗中数额偏低,且产生的危害后果相比于其他四名被告也明显较轻;其次,丁某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所有病人确实经过其治疗病情好转或者已经康复,丁某的行为与虚开治疗单却不发生实际治疗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即丁某行为的危害后果与单纯的只骗取医保基金的后果显然不同,行为人的可谴责性也存在一定差异。再者,丁某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赔医保基金的损失,并且自愿认罪,可见,其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诚恳。
综上,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丁某免予刑事处罚,保证刑罚的谦抑性。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叶某及其他四名被告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实刑,丁某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结果】
在本起诈骗案件中,相关诈骗数额的认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在相关数额的认定上一直与办案机关进行意见交换,经过多次努力,最后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相应的数额予以扣除,将指控当事人的犯罪数额予以相应的减少。
另外,本案作为在医保制度发展前期所引发的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参考典型。结合最近有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社保诈骗明文纳入诈骗犯罪的规定之中,可见此类犯罪在医保制度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多发态势,而本案在刑九修正案明文规定之前被定罪处罚,可以说,司法适用单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论证,也可见本案的典型作用。辩护人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没有意见,但保证新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保持严格要求,也使得辩护律师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刑罚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不错的,也达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