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律师积极辩护,张某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减少了涉案金额,轻罪辩护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张某的父亲从东北辽宁赶到杭州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告知其儿子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该案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张某系与妻子张某梅及其他人一起,共同帮助上家进行银行卡转款,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提成。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且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后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接受其父亲的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案件焦点】
张某的行为定性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能否成立。
【律师意见】
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后,便会见张某了解了其涉案的基本情况,并在会见后与承办警官取得了联系,确认了部分案件事实。经过多次会见了解的事实以及与承办警官的沟通,我们就向承办警官传达了张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并向其递交了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采纳。后案件以张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案卷材料,在及时阅卷的基础上,更加坚定了我们的意见,便向检察院再次递交了张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轻罪意见:
1.辩护人认定张某涉嫌诈骗罪属定性错误,张某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在张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中,其并未询问上家该部分钱款的来源以及性质,其只是帮助提供银行卡,并将卡内钱款取出,然后转入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张某没有骗取上家钱款,进行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每次转账均依照上家的意思进行钱款转移,没有任何骗取的主观意图。
其二,张某从未实施任何骗取他人财物的欺诈行为,即未通过欺诈手段将上家要求其转账的钱款占为己有,而是按照上家的要求将钱款取出后,如数转入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张某不存在任何非法占有行为,且其所获得的相应财物均属上家对其提供帮助行为所给付的报酬。
2.张某对其上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存在与其事前通谋,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亦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与其上家皆是通过QQ进行联系(主要由张某梅联系),张某与上家接触并建立联系是通过QQ群,此前并不认识,对于上家要求其转移的钱款,其也不知其性质,也并不知晓上家利用该钱款进行违法犯罪,也不存在事前与其通谋帮助转移钱款。故张某与其上家之间欠缺犯意联络和事前共谋,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不构成诈骗罪。
后承办人采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且相应的其排位由第一位降至第三位,前期辩护取得实质性成效。
在一审审理中,辩护人还就张某所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与同案犯张某梅成立共同犯罪的范围、以及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出了进一步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方面的部分辩护意见,修正了张某的犯罪数额认定,认定犯罪金额为20余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
【个人心得】
从侦查之初接受委托介入至一审审理终结,本案耗时一年7个多月,十几次来回于看守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便及时提出辩护意见,最后在审判阶段之前获得轻罪辩护的成功,实在是有所得。很多人总说:律师的战场在法庭。其实很多时候,律师的战场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只要抓住机会,适时提出精细的辩护意见,实现轻罪辩护、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都有相当大的机会。所以,张某案从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诈骗罪,改为三至七年量刑幅度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犯罪数额的降低,为张某实现了轻罪和罪轻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