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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卖航空行程单涉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提出电话传唤系自首,取保候审 2020-08-09 叶斌律师
1.客观上王某确实实施了出售行程单的行为,但涉案情节较轻,对其法定量刑为有期徒刑及以下。2.王某可认定为自首。3.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导读】

1.客观上王某确实实施了出售行程单的行为,但涉案情节较轻,对其法定量刑为有期徒刑及以下。2.王某可认定为自首。3.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叶斌律师根据会见王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反复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至2020年1月7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王某所涉行为的法定量刑是否为有期徒刑及以下?

2.王某能否认为为自首?

3.王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一、客观上王某实施了出售行程单的行为,但是所涉行为情节较轻,对其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处于犯罪下游,并非犯罪源头,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行程单并非王某伪造,而系从上家购买,且部分行程单是真实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王某所涉的非法出售行程单的行为,若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则法定量刑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若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其法定量刑也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二、王某符合自首的条件,可认定成立自首

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所了解的情况,2018年12月16日早上,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的修理厂找他,当时王某并不在厂里,后同事电话通知王某,向其告知有派出所民警来找他询问。王某在接到电话后,自己猜测可能会是行程单的事情,仍表示十分钟后赶到厂里。后王某准时赶到修理厂,继而被派出所民警控制抓获。从王某所述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王某在接到电话通知了解到民警要对其进行询问的时候,本有机会逃跑而不逃,并自愿前往民警所在的修理厂,主动接受询问调查,后才被办案机关控制。王某接到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所涉的犯罪事实,依法可成立自首。

三、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王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工作,不存在逃避侦查的社会危险性。第二,王某归案后,就其所涉行程单的购买和销售渠道均进行了如实陈述,对于资金来往记录,也配合办案机关进行了确认与固定,故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王某所涉犯罪事实的证据已基本收集固定,王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第三,王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发票型犯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型犯罪,系对市场经济中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并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至2020年1月15日,叶斌律师成功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