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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卷入聚众斗殴,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 2020-08-22 叶斌律师
主观上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不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导读】

主观上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不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3日,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叶斌律师根据会见沈某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反复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至2020年1月30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沈某某是否存在召集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沈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一、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一,主观上沈某某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与同学结伴并非出于斗殴目的,而系得知对方的斗殴准备后实施的自我保护行为,并非一开始就抱有聚众斗殴、危害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后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不在沈某某的控制范围内,沈某某对斗殴行为不存在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因此不具有推动或者放任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第二,客观上沈某某客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沈某某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打电话向他人寻求帮助的人并不是沈某某,沈某某本人并未实施召集的行为。沈某某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其在斗殴中并未准备、携带或者使用器械,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沈某某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次斗殴发生于校门口的偏僻位置,案发时间是晚上18时左右,学校老师介入维持秩序,斗殴行为很快结束,因此本次斗殴持续时间极短,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二、沈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且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沈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沈某某系在校学生,也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到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实陈述事件的起因经过,积极认罪悔罪,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未成年人之间的言语不和与小型冲突,主观恶性较小,行政拘留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第二,沈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坦白前因后果以及斗殴行为,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对陈佳杭取保候审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有碍案件侦查工作。第二,沈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至2020年1月13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叶斌律师成功为沈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沈某某系在读大学生,尚有学业未完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使其早日回归校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