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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加入消防诈骗团伙,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后获缓刑 2020-08-10 叶斌律师
赵某某等人伪造消防大队委托材料,要求商家进行消防检查,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检查费用,吴某某应朋友邀请参与消防检查并负责开车接送工作。辩护人认为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吴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赵某某等人伪造消防大队委托材料,要求商家进行消防检查,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检查费用,吴某某应朋友邀请参与消防检查并负责开车接送工作。辩护人认为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吴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赵某某等人伪造消防大队公章以及消防大队委托材料,要求商家进行消防检查,向不合格商家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向合格商家出具消防检查报告,收取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费用。2020年1月初,吴某某应小学同学赵某某邀请,陪同检查消防设施并且负责开车接送,期间吴某某明知消防检查报告系赵某某在打印店制作并且自己加盖公章,仍然继续实施消防诈骗行为。

2020年1月13日,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叶斌律师认为,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2020年2月18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吴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客观上,能否认定吴某某从犯地位、涉案情节较轻?

【律师意见】

一、 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首先,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控制者,犯罪地位较低。吴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在兼职工作中误入犯罪。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属于底层人员,不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其对消防诈骗模式的设计、伪造消防大队公章、打印消防报告、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等事项均无任何管理和控制,犯罪地位较低。其次,吴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在消防诈骗中所起作用较小。吴某某兼职期间,仅负责开车接送工作,共计参与三起消防诈骗行为。虽然吴某某明知消防报告系造假,但其并未参与或者给造假工作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负责与商家进行交涉,不负责向商家推荐消防器材供应商,在消防诈骗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二、 吴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并未因诈骗行为非法获利

吴某某1月初开始负责开车接送,共计参与三起消防诈骗行为,参与时间较短,涉案情节较轻。至案发,吴某某基于开车接送行为共计获得100元兼职工资,其并未参与消防检查费用的分配,没有因诈骗行为而非法获利。虽然公安侦查发现,吴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存在胡13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吴某某提出1300元系双方正常经济往来,并且交代了具体往来原由,不足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综上所述,吴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并未因此非法获利。且符合取保候的条件,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