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8年12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老板、经理、主管、业务员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拨打被害人电话或者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缴纳押金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并承诺满足条件可以退还全部押金,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钱款,但后续拖延办理信用卡也并未退还押金。2018年10月,白某某误入该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普通业务员,2018年12月29日,白某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老板、经理、主管、业务员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拨打被害人电话或者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缴纳押金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并承诺满足条件可以退还全部押金,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钱款,但后续拖延办理信用卡也并未退还押金。2018年10月,白某某误入该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普通业务员,2018年12月29日,白某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 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 白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律师意见】
白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并委托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辩护人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系初犯、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客观上,白某某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首先,白某某犯罪地位较低。白某某在诈骗集团只是一名普通的底层业务员,不属于整个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也不是主管人员,不从事任何管理事务。白某某系后期兼职误入诈骗集团,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模式的策划者,更加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其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其次,白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白某某作为刚进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尚未转正,仅仅是履行领导指令负责给客户打电话,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客户资料、沟通话术、快递POS机、信用卡办理对接等事项均无任何管理和控制,也不参与分配诈骗所得,其非法获利仅为两个月的工资。
第二,主观上,白某某系在校兼职误入诈骗团伙,并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白某某系在读大学生,此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兼职时间短,以及并未真正融入诈骗集团未涉及核心环节,无法识别违法犯罪行为,情有可原。
第三,白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多次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历时20个月,2020年8月21日,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为白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对白某某而言将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在刑事领域,在法律问题上,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是对当事人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允道刑辩团队不敢怠慢,只能勤勉尽责,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