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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涉嫌诈骗乘客,律师介入37天取保候审 2021-10-28 叶斌律师
2021年5月11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王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导读】

2021年5月11日,网约车司机王某私自更改定位延长公里数向客户收取额外车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1.王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认罚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王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疫情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经同行介绍了解到许多网约车司机都在更改定位延长公里数向客户收取额外车费,一时糊涂向同行购买了可以更改定位的设备。2021年5月11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王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王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王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认罚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第一,王某涉案的行为有别于一般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王某本人供述,其于2019年开始从事网约车司机的工作,一开始并不知道可以通过更改定位的方式延长公里数来实现多赚取车费的目的。去年疫情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经同行介绍、了解到许多网约车司机都在按这种方式操作并实现了个人收入的增长以后,在利益熏心之下一时糊涂才向同行购买了可以更改定位的设备。内心随大流的心理想法使得王某本人误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涉嫌违法,但尚不足以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因此其主观恶性程度小。

第二,王某涉案情节较轻,程度不高。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了解的情况可知,王某本人实施的涉案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诈骗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其所实施的行为具体模式是:在接送乘客时,通过更改定位的方式,使得作为计费起点的乘客上车地点与实际上车地点不一致,从而延长接送乘客一单的公里数,最终致使乘客应付车费的金额增多。这一过程中存在真实接送乘客的行为,不存在刷单、跑空单等空手套白狼的恶意诈骗情形。

第三,侦查机关认定的金额并非全部属于王某个人非法获利,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了解的情况,其开始实施涉案犯罪行为的时间在2020年3月左右,到了今年3月份之后就没有再通过更改定位的方式接送乘客来骗取额外的车费,整个涉案犯罪行为的跨度不到一年的时间。此外,王某通过实施涉案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人民币,这其中还包括平台抽取的服务管理费,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认定为王某本人非法获利的仅四千元人民币左右,经辩护人与王某本人及家属确定,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辩护人会见得知,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其本人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如何购买更改定位的设备、具体如何操作以及因此获利的金额,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王某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王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王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其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犯罪,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认罪认罚,经辩护人与王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王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王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王某进行监管。因此对王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王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