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2020年徐某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索要财物8万余元。辩护人认为:1.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2.徐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3.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0年,徐某某经朋友介绍去境外公司上班,通过聊天软件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索要财物,徐某某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损失约8万元左右。2021年,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徐某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徐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第一,徐某某一开始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辩护人会见徐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系经朋友杨某介绍入职位于缅甸的涉案公司上班。入职前徐某某与朋友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仅了解到前往涉案公司工作薪资待遇不错、收入可观。入职涉案公司之初的两个月,公司安排徐某某负责和客户聊天的工作,直到后期才安排徐某某向客户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因此徐某某属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
第二,徐某某曾主动采取过投案措施,因客观条件未能成功。徐某某入职涉案公司之初并不知道自己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公司安排其向客户要钱后才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犯罪。据徐某某本人供述,因公司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措施,且听说有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回而挨打,因此其本人没能选择以逃跑的方式离开涉案公司。2020年12月左右即徐某某意识到涉案公司存在问题后,其曾与杨某一起使用手机联系过中国公安想要投案自首,但是因为地区运营商问题没能联系成功。
第三,徐某某归案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徐某某到案后已如实向公安供述了自己在涉案公司工作的情况,以及交代所认识的同案人员。此外,徐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对自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无异议。
二、徐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首先,徐某某参与犯罪程度较低,涉案情节较轻。根据辩护人会见徐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仅负责与被害人聊天的工作,属于整个犯罪环节中听从命令实施具体工作的一环。徐某某与被害人聊天所使用的软件,以及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使用的话术、裸聊视频均由公司提供。至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被害人信息从哪里来、被害人的钱打进来以后去向何处,徐某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其次,徐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从涉案公司的整个组织架构可以看出,涉案公司大概有30人左右,其中有3名老板、1名管理员以及3个组长,徐某某属于最底层的普通组员范畴,地位较低。此外,据徐某某本人供述,其在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有一名组长在其边上指导并最终决定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的金额,因此其对敲诈勒索犯罪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最后,徐某某非法获利较少。徐某某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并无基本工资。根据涉案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害人打给公司钱款的15%可以作为报酬,徐某某本人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间一共拿到一万元左右的提成报酬,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获利。根据该计提规则,可以推算出属于徐某某敲诈勒索进来的金额仅在六万元至七万元人民币左右,数额较小。
三、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敲诈勒索行为模式以及数额的认定,根据辩护人会见徐某某得知,徐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获利情况,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徐某某涉嫌构成的敲诈勒索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结合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徐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徐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徐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徐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徐某某进行监管。因此对徐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徐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