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至2021年,杨某某将自己的YY平台账户提供给上家充值款项、购买YY币、出售YY币并提现转账。2021年上家涉嫌诈骗罪案发,杨某某作为共犯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客观上杨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杨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杨某某注册YY平台账户,上家在杨某某的账户中充值,杨某某加价后将YY币出售给YY平台上的用户,出售所得款项转回给上家,杨某某从中获利。2021年,江干区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杨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杨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杨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杨某某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
【律师意见】
一、杨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在本案中所起所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涉案的YY币交易行为,是上家与杨某某的YY币兑换行为。杨某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将杨某某的YY平台账号的充值二维码给上家,上家通过二维码支付人民币,将购买的YY币充值到杨某某的账号中,杨某某再将YY币出售给YY平台的用户,所得的款项再支付给上家。可见,上家将手中的诈骗所得,利用YY币的兑换,转化成干净的人民币。此外,杨某某按照上家的指示,添加了被害人的微信,收取微信红包12200元,提现后转给上家。
第一,从客观行为上看,杨某某自始至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从杨某某的涉案行为可得,杨某某是按照上家的指示,通过买卖YY币以及收取红包的形式,帮助上家转移诈骗所得,但其没有直接向被害人实施过诈骗行为。第二,从本案的犯意看,杨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杨某某没有与诈骗犯有过实施诈骗行为的共谋,也没有为诈骗行为出谋划策。第三,从杨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看,杨某某在本案中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进行YY币的买卖和代收微信红包,所做行为其实均是上家犯意的体现。
综上,杨某某的犯罪地位与作用均比其上家低,在本案中所做的行为只是帮助上家转移诈骗所得,未直接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故杨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
二、杨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本案中,杨某某犯罪作用较小,犯罪地位较低,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杨某某因受金钱利益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杨某某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二,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涉案情况,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三,杨某某对于被害人的诈骗损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通过帮助上家转移诈骗所得获取一定报酬,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第四,杨某某的家属已经代为退赃12200元,并发还被害人,积极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化解了社会矛盾。第五,杨某某有固定住所,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且杨某某在会见时明确说明,若能取保候审,其愿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办案机关传讯时能及时到案接受讯问。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杨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