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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泰达币涉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取保候审 2021-10-28 叶斌律师
2021年,王某某经朋友介绍下载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设商户号对外出售泰达币。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立案侦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

【导读】

2021年,王某某经朋友介绍下载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设商户号对外出售泰达币。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立案侦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存在实施诈骗的意思联络,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某涉案情节相对较轻。最终,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王某某经朋友介绍下载虚拟币交易平台,根据上家提供的账号密码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开设商户,参照火币网的价格设定泰达币的价格,再根据上家的指示在系统上进行确认出售泰达币。王某某家属在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王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王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王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从王某某的客观行为上看,王某某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某所了解到的情况,2021年3月,王某某的朋友让其下载虚拟币交易平台,并且指导王某某使用该交易平台。王某某根据他人提供的账号密码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开设商户,参照火币网的价格设定泰达币的价格并出售泰达币。当有订单时,王某某根据上家指示在系统上进行确认,输入资金密码,泰达币便能出售。可见,王某某在本案中只是根据他人指示,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操作出售泰达币,王某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第二,从王某某的主观意思上看,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知道本案中存在诈骗行为。根据辩护人会见王某某所了解的情况,王某某在本案中仅是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上操作出售泰达币,再向他人购买泰达币,其没有和被害人有过直接的接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犯罪故意。且王某某不知道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模式,不知道虚拟币交易平台是否会是虚假的交易平台。此外,对于本案中涉及到的资金,在出售泰达币时,买家的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王某某并不知晓。因此,无论是虚拟币交易平台是否涉及诈骗,亦或是本案涉及的资金是否是诈骗所得,王某某均不明知。故王某某不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以上两点,王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也没有与任何人存在诈骗的共谋,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二、王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其前提要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目前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某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能证明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由此,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关于“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第(七)项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情形,王某某不具备逮捕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王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