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杨某某雇佣他人以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2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万元。2019年8月9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提出:1.杨某某吸收资金后并未任意挥霍,而是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且所吸收的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竭尽所能积极退赃,恳请法庭考虑杨某某的涉案情节,能够对其适用缓刑。2021年4月7日,杨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杨某某雇佣他人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生鲜蔬果店顾客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21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万元。2019年8月9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取保候审。杨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2021年4月7日,辩护人为杨某某争取到缓刑。
【案件焦点】
杨某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律师意见】
一、就本案的涉案情节,杨某某吸收资金后并未任意挥霍,而是投入到生鲜店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且所吸收的金额较小,本案涉案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1.杨某某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生鲜店的经营活动,没有肆意挥霍投资人的资金
2017年7月,杨某某打算和朋友合作在四川做新能源汽车项目,向生鲜店的会员介绍 汽车项目并吸引会员参与投资。募集到部分资金后,杨某某把其中的15万元作为合作资金支付给朋友,但是项目没有实际落地。2017年年底开始,生鲜店开始亏损,为了扭亏为盈,杨某某于2018年3月挪用投资项目募集来的资金继续经营。2018年6月,生鲜店倒闭,会员的投资无法兑付。以上事实可见,杨某某没有任意挥霍投资者资金,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根据浙江省《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故对于募集资金后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上应予以更多的包容。
2.本案募集资金的对象,并非绝对意义上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范围较小,相较其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本案情节较为轻微
本案所涉的21名投资人,其共同的特点是:均是生鲜店的会员。第一,从宣传方式看,杨某某是通过生鲜店的市场策划员向会员介绍投资项目,吸引会员参与投资项目。是采用线下一对一推荐的方式进行宣传,并没有采用公开发传单、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大肆宣扬。第二,本案的募集资金的对象只能是云厨的会员,在成为会员的基础之上,经过推销员的推荐,才能进行投资。杨某某对于集资行为的辐射面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并没有大肆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集资。
3.本案募集资金时间较短,金额较小
据辩护人统计,本案中投资人的投资时间为2017年10月末至2018年3月初,共4个月有余。根据审计报告记载,投资金额为169万元。相较于利用P2P手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上亿甚至十几亿的案件,本案的情节是轻微的,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无法相提并论。
二、就本案的量刑,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案发后竭尽所能积极退赃,且对外债权能够覆盖投资人的损失,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杨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第二,杨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且其一贯以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本次案件中已深刻吸取了教训,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第三,本案中,杨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件结果】
最后,在一审审理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杨某某成功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