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杭州某投资公司涉嫌诈骗罪,管理层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在30天均取保候审,管理层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潘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提出,潘某虽然属于管理层,但处于犯罪链条底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最终,潘某是管理层中唯一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人,也是唯一判缓刑的。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潘某经招聘入职某投资公司,一开始为普通业务员,经公司培训使用营销话术诱使客户充值投资,赚取手续费提成,后续潘某调岗为行政主管,负责招聘以及行政工作。2020年11月5日,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潘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最后潘某适用缓刑。
【案件焦点】
潘某是否能认定为从犯?
潘某对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律师意见】
一、 潘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前期发展少量客户存在亏损,后期负责人事招聘、行政管理等次要和辅助工作,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潘某此前无相关从业经验,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投资平台的搭建运行,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首先,2020年6月,潘某经58同城投递简历入职。潘某入职前,平台运营已久,业务模式早已成熟,潘某经公司培训负责发展客户,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其次,2020年7月老板唐某独立运营后,潘某并未参与平台的重新搭建、账号更换,老板唐某也并未和潘某商量后续的运营模式和提成分配。最后,潘某此前无相关从业经验,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其虽然负责招募业务员,但是对业务员并无培训和管理职责。
第二,从股票诈骗的犯罪链条来看,前端为业务员发展客户推广股票交易软件以及入金,后端为引导客户频繁交易产生手续费、冒充指导老师荐股导致客户亏损,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后端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环节。潘某负责发展客户过程中只负责股票软件推广,推荐可能会涨的股票使客户产生信任,吸引客户下载APP注册账户入金,并未指导客户频繁买卖股票拉高手续费或者恶意推荐股票恶意加重客户亏损。由于平台出入金自由,入金本身不会产生亏损,潘某所涉行为并不能决定客户最终的损失,实际所起作用较小。
第三,7月至9月潘某参与发展客户3人,后期从发展客户转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招聘业务员、考勤等辅助性工作,部分业务员也并非潘某招聘而来。因此,潘某发展客户人数相对较少,涉案诈骗金额相对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二、 潘某个人获利较少约3万元左右,做业务员期间发展的客户被骗金额共计81751元,潘某归案后积极筹措资金,目前已全部退赔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81751元,潘某发展3名客户入金,客户人数相对较少,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第二,2020年6月,潘某经招聘入职,直至案发,工资提成加起来不足3万元,个人获利在本案中相对较少。第三,潘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与违法性,积极筹措资金,退出发展客户的全部被骗金额,共计退赔81751元。目前,潘某发展的客户损失已得到弥补。
三、 潘某系从犯、系坦白,退赔个人发展客户的全部被骗金额,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
第一,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查清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第二,潘某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潘某可适用缓刑。最后,潘某是管理层中唯一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