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3月15日,邱某某因伪造9本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被刑事拘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年4月16日被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邱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最终钱塘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建议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邱某某受委托为王某伪造伪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于落户。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邱某某受委托为多人办理落户杭州的事宜,伪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共计8本。2021年3月15日,邱某某因伪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6日被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焦点】
邱某某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律师意见】
一、邱某某系初犯、偶犯
邱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系初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系偶犯。
二、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邱某某到案后不仅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交代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虽然上述他人犯罪事实尚未查证属实,但足以说明其悔罪态度明显,满足“认罪”的要求。
邱某某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满足“认罚”的要求。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根据辩护人检索的杭州地区与邱某某犯罪情节相类似的判决,可以对邱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检索的原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4刑初442号判决中,被告人邢某通过向他人购买10套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再转卖的方式牟利,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系情节严重,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具体到本案,邱某某涉及的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只有九件,且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邱某某建议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