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沈某某与陆某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陆某某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调解结案。但是随后,派出所以沈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沈某某与陆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2.沈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沈某某成功取保候审。此后,律师多次提出沈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沈某某无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沈某某与陆某某因工作关系初次结识,后两人之间的关系迅速升温并发生2次性关系。之后,沈某某与陆某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陆某某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调解结案。但是随后,派出所以沈某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沈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沈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律师意见】
一、沈某某与陆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陆某某的犯罪故意,其真实目的是发展男女关系
据沈某某本人供述,其因工作关系结识陆某某,沈某某主动向陆某某示好,陆某某对此均没有表示明确的拒绝和反抗,后两人之间的关系迅速升温,并发生2次性关系,沈某某通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达到与陆某某发展男女关系的目的。此外,陆某某在案发前后仍然与沈某某有亲密接触,进一步印证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
(二)沈某某并没有违背陆某某的意志
首先,陆某某始终处于清醒状态。根据辩护人会见沈某某了解的情况,案发当晚两人并无饮酒,不存在沈某某利用陆某某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况。陆某某作为一名具有独立意识的成年女性,其对于与沈某某暧昧不清、发生性关系均有自主意识和选择权。
其次,目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案发当时陆某某是被迫和非自愿的。判断陆某某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标准除了沈某某、陆某某等笔录,还有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据了解,公司其他员工对于两人存在暧昧、亲密举动是清楚且知情的,可以证明两人暧昧关系。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沈某某是否对陆某某实施了暴力等足以压制反抗等手段,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沈某某有使用暴力等手段。
最后,案发后陆某某继续与沈某某保持亲密关系。案发时间是18日,而陆某某报案的时间是21日晚上,案发后的第一天即19号当天,其与陆某某一同前往营业厅补办电话卡,在滴滴车上两人有牵手、靠肩等举动;第二天即20号当晚两人有共撑一把伞、挽手一起回家的行为。以上行为至少可以印证沈某某不存在违背陆某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三)沈某某并未使用暴力等足以压制陆某某反抗等手段
第一,沈某某并未使用暴力手段。沈某某从始至终都否认对陆某某实施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也从没利用工作上的从属关系对陆某某形成精神上的强制。
第二,事发当时被害人并无呼救。事发时间其他人并没有听到陆某某的房间内有呼救或者其他异响等声音,从侧面反映出沈某某并未使用暴力手段。
第三,发生性关系时陆某某有主动配合沈某某的行为,沈某某并未违背陆某某的意志。
综上所述,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使用暴力等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在没有违背陆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沈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首先,根据上述分析,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现有查明沈某某强奸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沈某某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应当对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次,本案属于个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不应适用刑法来评价和处罚。据沈某某本人供述,陆某某报案后派出所对本案进行了处理,民警调查结果是沈某某不存在强奸行为,并且双方之间达成了调解。因此在已经认定沈某某的行为属于公民个人之间感情纠纷、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情况下,依旧对沈某某进行立案侦查,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即不利于法律实施,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秩序。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沈某某成功取保候审。此后,律师多次提出沈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沈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