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7月12日凌晨,顾某某溜门进入杭州市余杭区某出租房,先后三次进入该房间窃得人民币1600元。辩护人提出: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凌晨,顾某某溜门进入杭州市余杭区某出租房,先后三次进入该房间,窃得被害人放于卧室衣柜钱包内的人民币1600元。2022年8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顾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同年 8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顾某某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在律师指导下,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顾某某与被害人和解后,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辩护意见】
一、 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顾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 根据余杭区检察院过往案例,比顾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顾某某亦可获不起诉
辩护人在中国检察网上检索了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的相关不起诉案例,案例中,行为人的盗窃情节比顾某某严重,但获得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故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亦对顾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最终,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