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9月,某工地附近的超市老板报案称丢失了很多生活用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9月9日,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杨某某个人盗窃多次,但是金额不足1000元。辩护人认为:1.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较小。2.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愿意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3. 杨某某系初犯,保证不再实施新的盗窃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最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工地附近的超市老板报案丢失了很多生活用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监控发现该工地民工具有盗窃嫌疑。2022年9月9日,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查,杨某某个人盗窃多次,但是金额不足1000元。
【争议焦点】
对杨某某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辩护意见】
一、 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金额较小
据律师会见杨某某得知,杨某某称其通过多拿少付的方式在超市盗窃三次。上述物品尚未使用,现已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杨某某盗窃的财物均为价值较小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系轻微侵财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 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根据2018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 杨某某系初犯,保证不再实施新的盗窃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第一,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盗窃行为已基本查清,被盗物品已经扣押在案,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第二,杨某某保证不再实施新的盗窃犯罪。杨某某不以盗窃的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下定决心不会再犯,家属也保证今后对杨某某多加监管。第三,杨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杨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