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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法:河南安阳厂房火灾致38死(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更新时间:2023-01-10 349人浏览
11月21日16时,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公安、应急、市政、卫健、供电等联勤联动单位到场开展救援工作。20时许,现场火势基本被控制;23时许,现场明火已被彻底扑灭。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送医救治。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共投入63车、240人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112116时,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公安、应急、市政、卫健、供电等联勤联动单位到场开展救援工作。20时许,现场火势基本被控制;23时许,现场明火已被彻底扑灭。

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8人死亡,2人轻微伤送医救治。

火灾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共投入63车、240人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220时,现场明火已全部被扑灭。目前,公安部门已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特别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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