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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法:网曝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附投毒罪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01-10 352人浏览
“截至11月14日,大约50个点位看到有毒物了,而且现在还在不断增加。”近日,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引发关注。11月15日一早,更有市民报料称,在成都均隆街滨河路东风大桥一带,发现了一位身着白衣、戴着墨镜的疑似“投毒者”,边走边从袋子中抓取黄色粉末丢弃在沿途大树的根部。

“截至1114日,大约50个点位看到有毒物了,而且现在还在不断增加。”近日,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引发关注。

1115日一早,更有市民报料称,在成都均隆街滨河路东风大桥一带,发现了一位身着白衣、戴着墨镜的疑似“投毒者”,边走边从袋子中抓取黄色粉末丢弃在沿途大树的根部。被人发现后,此人快步离开了现场。

而据更多的网友反映,近期成都多地发现了“夹带刀片的火腿肠”“泡过药水的狗粮”“夹带药物异烟肼的肉类”等可疑物。同时有狗主人称,自家宠物犬在吃过其中食物后抽搐死亡。

“毒狗”事件,警方回应,已关注到网络消息,并已接到部分警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正对部分区域相关不明投放物品展开检验工作。.

普法内容

投毒罪如何认定

1、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2、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

投毒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

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另外,该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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