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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更新时间:2023-02-03 465人浏览
一、基本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

一、基本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没有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采用马马虎虎和粗心大意的态度,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或者方法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马虎作为,或者马虎作为与不作为的相互交织。

(三)经济损失的认定

这里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体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性质和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当注意意外事件与玩忽职守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由于当时人们的认知水平,在制度规章中还没有具体完善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也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不能认定重大损失全部由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河南省中牟县国土所王某玩忽职守案[①],中牟县农民李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购买了该县杨某等农户的耕地10余亩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机在耕地内取土卖给狼城岗窑场牟利。王某在主持乡国土所工作期间,没有依照《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巡查工作进行分工、制定巡查计划、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使该所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巡回检查工作陷入混乱的状态,致使李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打击,造成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王某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但由于基本农田被破坏是由多个环节、多种原因造成的,具体责任很难鉴定,王某的玩忽职守只是因果链条中的一个,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都相同,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但前者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情,或者不顾职责和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比如浙江省温州市王某玩忽职守案[②],王某在担任某区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分队队长期间,明知潘某非法经营屠宰场并有屠宰贩卖死猪肉的行为,却未认真履行执法职责,致使该屠宰点长时间屠宰并贩卖病死猪肉,证据显示约有二万余斤未经检疫合格大量病死猪肉流入市场,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客观上都造成了重大损失,都属于主观方面的过失犯罪。但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前者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一般为厂矿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工作人员。

四、处罚

(一)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遭受重大损失”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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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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