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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更新时间:2023-02-03 417人浏览

一、基本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及意见的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三)属于行贿罪的其他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北京海淀区郭某行贿案[①],73岁的退休工程师郭某为使孙女考上某艺术高校,而向高校系主任金某(另案处理)行贿五万元,因孙女的文化课成绩未达到调档线未被录取,郭某举报了金某。郭某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郭某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因而决定对他免于刑事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方式上也都具体表现为行贿行为。但前者的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等单位。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为方式都属于行贿行为。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则为单位。前者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单位行贿罪则是指单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比如海南省东方市柳某行贿案[②],被告人刘某为申请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方面获得不当利益,先后向市建设局局长赵某及副市长邢某等人给予钱款二百七十五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是要注意区分假单位真个人的犯罪,应当从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分享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综合认定。二是要注意有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质是实施个人行为的犯罪,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贿行为,以获得单位不当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少数人以单位名义私分的,属于单位行贿行为。

(三)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主体都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行为方式也都属于行贿行为。但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前者的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行贿对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处罚

(一)处罚标准

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有关司法解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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