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对境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非法资助的办法,以达到其破坏和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及政治制度的目的。对这种发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中的资助方可为境内外的一切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受资助方则限于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境内的机构;资助行为限定在接受方须实施上述所列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资助本罪规定之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本罪对于资助时间没有限制,无论是在接受方实施相关犯罪前后或者过程中进行资助,都不影响对本罪的定性。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资敌罪
资敌罪是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首先是这两种罪行的资助时间不同,前一种罪行有确切要求的具体时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其次是资助对象不同,前者的资助对象是与我们交战的敌人;后者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或个人。第三是所资助的物资不同,前者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的不构成资敌罪;后者则包括经费、场所等一切物资。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所谓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首先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安全。其次所资助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恐怖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后者的资助对象则是指境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是资助的定义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前者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而后者犯罪的完成形态则不包括资助的“筹集”阶段,也不包括提供“其他物质便利”行为等等。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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