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与交通肇事有关的罪行因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因此受到的处罚也不尽相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虽然有关部门对交通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强,有效地阻止了这种趋势的发展,但每年交通事故仍然徘徊在50万起,死亡人数在10万人左右。《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应用,不仅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且对行为人如何定罪量刑成为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2)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事件。(3)至于什么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犯罪构成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肇事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认定及处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或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的。
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并且具有饮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等6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2)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的;(3)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这里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并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是特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因为不能构成共同故意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
(一)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认定及处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什么是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主观故意为过失,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1]。(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二)认定及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社会危害结果。肇事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决定其犯罪构成的关键因素。
1、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容易区别,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或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而希望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都有动机,并且目的明确。而过失则是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愿望。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既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动机,也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前者目的是烧毁证据,后者则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目的仅是吸烟。
虽然对发生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者的直接目的,但是间接故意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自己的其他目的,对于发生危害结果根本漠不关心或者不予考虑,对发生危害结果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救助措施;而过失则真心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更不存在对危害结果放任和纵容的心态,而且导致事故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防治救助措施,以积极阻止事故的继续扩大。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知。如发生在广东的黎景全酒驾案[2],肇事者在已经撞人后,置被撞人员及在车前的众多村民于不顾,企图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已经倒地的李某和梁某二人死亡,说明其认识到开车撞向车前村民发生车祸的可能性极大仍然实施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比如正在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并没有超速行驶或超速幅度不很大,因为没有注意到前方突发情况而致人受伤,属于疏忽大意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知道的程度非常大,即明确知道和非常清楚;而后者知道的程度较前者比较小,对于是否发生事故判断比较模糊和存在侥幸心理。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一次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十几年的驾驶经验,不减速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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