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同样属于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证券、期货工作人员中的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的被法律允许的证券、期货交易,以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内幕信息确实不知情时的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追诉条件时,不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为国家竞业监管秩序和商业秘密专用权益。前者所泄露的信息为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后者所侵害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证券、期货内幕信息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比如江苏无锡“杜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①],被告人杜某参与重组涉案的公司资产事项,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获取了相关内幕信息后,杜某将上述信息告知其妻,合谋调集资金购买涉案公司股票。两人分别通过个人及所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后,均在该公司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421万余元。其妻刘某还将这一内幕信息告知多名亲属并帮他们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所涉及的信息均为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但是,前者所涉及的信息为对证券、期货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而后者则为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前者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前者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证券、期货内幕信息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而后者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四、处罚
(一)本罪的追诉条件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处罚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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