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2月24日9时左右,被告人A(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未成年)独自来到云南省宝珠镇大林村委会平村,爬窗进入。1100元从B家中被盗,后来被受害人发现并找回。随后,被告人A以同样方式进入C家和B家,分别盗窃人民币300元和400元。
2015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A单独进入云南省都城镇城中西路一水果店,盗窃6100元。当日14时许,被告A来到云南县都城镇某商场,试图盗窃价值400元的衣物时被发现,并赔偿被盗衣物400元。当日18时许,被告A前往云南县某饭店,伺机躲藏。当该餐厅职员于次日凌晨离开后,被告撬开该餐厅及邻近西餐厅的结帐柜台,盗窃人民币2,8020.6元。元。被告人A犯罪后在现场睡觉,天一亮准备逃跑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盗的28020.6元全部找回。
案件分析: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犯罪的时候没有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被告人盗未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可以如实招供、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被告人在犯罪后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入室行窃,应受到适当的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500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案件小结:
本案突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教育和矫正。
在本案中,被告人两天内进入该房屋6次。尤其在他被发现后,他继续行窃。他不知道悔改,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意很大,偷窃的数额也很大。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只是简单地对被告人从宽、减轻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很容易导致轻微犯罪不受刑事处罚的误解,无法帮助教育和纠正错误,也无法达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因此,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被判入狱7个月的监禁和罚款500元人民币。目的是为了及时教育、纠正和拯救被告,使其树立法律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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