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8万元及利息。
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院征用的土地上修建了三栋房屋。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同意拍卖所建房子西侧的布景,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完成法院委托的估价后,将房子卖给了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他的义务,被执行人同意以估价的价格拍卖东部的一所房子来偿还贷款。这所房子被拍卖公司拍卖后,被执行人拒绝腾交。
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从轻判处,宣告缓刑。
法律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律师小结:
在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但拒绝履行,并多次阻碍执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定罪罪。在二审期间,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通过对此案的审理,打击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有效推动了案件的执行。它也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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