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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02-16 503人浏览
杭州允道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朋友对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杭州允道律师事务所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一、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

杭州允道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朋友对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杭州允道律师事务所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第3点主要是人道主义考虑。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通常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逮捕条件,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1.行为人未实施客观行为

2.行为人虽存在客观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未达入罪标准

3.欠缺刑法上因果关系

(二)没有主观故意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必须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在审查批捕环节,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首先,该情形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即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其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两种不了了之的情况,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了了之;另一种系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替代性理由。但从本质上,这两种不予批准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情形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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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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