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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事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刑拘10天取保候审 2023-04-25
【导读】 赵某聚餐后送女同事回家,与发生性关系,第二日该同事报案称赵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年12月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赵某被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强奸罪,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赵某对报案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导读】

赵某聚餐后送女同事回家,与发生性关系,第二日该同事报案称赵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12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3日,赵某被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强奸罪,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赵某对报案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1230日,赵某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公司程序员,与公司同事(即报案人)一起参加单位聚餐,期间饮酒,饭后赵某送报案人回家,在报案人家中发生性关系。第二日,报案人正常到公司上班,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称赵某趁醉酒不知反抗之际,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12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赵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委托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报案人在聚餐时是否醉酒

2.报案人意识是否清醒

3.报案人是否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

4.报案人是否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辩护意见】

一、 报案人虽饮酒但并未超出平时酒量

就餐期间,赵某对报案人没有任何劝酒灌酒行为报案人也没有主动喝酒,其当晚所饮酒量并不多。报案人同事也证明,报案人平时酒量不错,聚餐时可以喝瓶啤酒,并且第二天正常上班

二、 报案人回家路上意识清醒

聚餐结束后,报案人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一路上的表现可以反映其意识清醒。辩护人会见结束后,认为有几点细节可反映报案人意识清醒且主动:1. 晚饭结束后,报案人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报案人未出现任何呕吐情况;2.在出租车上,报案人与朋友微信语音电话通话,谈吐清晰有条理。3.回家路上报案人与赵某一路上互相手挽手,比较亲密;4.报案人自己进入电梯楼层,自己开锁进门。

三、 双方发生关系时,报案人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其并未失去性防卫能力

根据酒精在人体中代谢速率,赵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体内酒精浓度已经很低,并未达到醉酒程度。

据查阅相关文献(田炜、胡江涛:《关于乙醇在人体中代谢速率及治疗措施》,载《临床医药文献杂志》,2019年第6卷第18期),“乙醇是一种具有挥发性的液体,是酒类饮料的主要成分。乙醇在进入人体后,可以在短短5min的时间内,出现在血液中,并且还可以在30-60min,让人体内血液循环的浓度达到最高。”由此可知,血液酒精含量在饮酒后一小时可达到最大值,醉酒状态也应当在在饮酒后一小时最为显著,若在该时段未见明显醉酒、丧失性防卫能力,随着之后酒精作用的减弱,后续不可能出现不知反抗的情形。

报案人喝酒结束是在11点,根据代谢速率,报案人血液酒精浓度最大的时间段是晚上12点,该时段报案人能够清楚说出住处地址、主动要求赵某送其回家。凌晨1点半左右两人发生性关系报案人体内酒精已经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降解,更不可能出现因醉酒断片、失去意识、丧失性防卫能力的情况。

四、 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在报案人家中,是报案人具有支配力的场所,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报案人与他人共同租住,一门三户,房间小不隔音,如果赵某有强迫行为,报案人在进入房间前后完全有时间有条件通知同住人或发出警报,故被害人不存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案人虽饮酒但并未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赵某不构成强奸罪。

【处理结果】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关在看守所的赵某,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且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终于让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公安机关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