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3月份,余某某出借两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案流水80多万,获利300元。2023年3月14日,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余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不构成帮信罪。最终,余某某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份,余某某出借两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案流水80多万,获利300元。2023年3月14日,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余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余某某是否足构成帮信罪?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2022年3月份,余某某在小区外路边看到有人宣传刷信用卡换积分,于是提供了两张银行卡给对方使用,一共刷了80多万,拿到300块钱。
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2022年3月份,余某某在小区外路边看到有人宣传刷信用卡换积分,于是提供了两张银行卡给对方使用,一共刷了80多万,拿到300块钱。余某某虽然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没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第二,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余某某支付结算金额尚未达到二十万元的五倍以上,无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辩护人认为余某某不构成帮信罪。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余某某取保候审后无罪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