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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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
  • 宣告缓刑
  • 无罪案例
  • 罪轻案例
  • 法律知识
  • 陈某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故意,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陈某无罪释放。
  • 从夏某没有实际参与犯罪,主观不明知等入手进行辩护,最后办理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对其撤销案件。
  • 刁某涉诈骗案,律师介入后,从刁某没有诈骗犯罪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入手进行辩护,最后办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吴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明知,缺乏违法性认识,依法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
  •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主观上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最后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决定终止侦查,王某某无罪释放。
  • 房某某以下傅液化气门市部的名义,对外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不属于独立的“经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舒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本案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有无营利目的,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获法院轻判。
  • 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萧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 xx公司因开发APP产品获取客户通讯录信息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某作为产品经理对APP产品开发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但是本案系单位犯罪,成某不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者或控制者,并无非法获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黄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可认定为从犯;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