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说法:淀粉加伟哥赚200倍暴利团伙被捕(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1-10 473人浏览
11月14日,记者从眉山市丹棱县公安局获悉,今年2月以来,眉山市公安机关在省厅食药环总队的组织指挥下,打掉一个自2018年以来,长期盘踞在四川、重庆、河北、安徽、河南、江苏等地针对老年群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养老诈骗犯罪团伙。
11月14日,记者从眉山市丹棱县公安局获悉,今年2月以来,眉山市公安机关在省厅食药环总队的组织指挥下,打掉一个自2018年以来,长期盘踞在四川、重庆、河北、安徽、河南、江苏等地针对老年群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养老诈骗犯罪团伙。据了解,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6处,扣押有毒、有害食品成品、半成品、生产原料等15吨,其中包括药丸100万颗,胶囊50万颗、药粉20公斤,包材75万,涉案资金估计1.2亿元,涉及老年群体逾五千人。
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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