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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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明知,缺乏违法性认识,依法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
  •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律师介入后,从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辩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主观上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最后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决定终止侦查,王某某无罪释放。
  • 房某某以下傅液化气门市部的名义,对外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不属于独立的“经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